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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办法》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

发表时间:2021-09-23 10:24:35

关于《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办法》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


按照省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,现将《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
一、制定背景

全省2021年工作动员大会提出,依据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技术改造、研发投入、双招双引、集约用地、就业创业、税收贡献等,制定百强企业评选奖励办法。据此,我们研究起草了本《办法》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我厅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,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,与有关市工信局和部分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,与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沟通,在此基础上,研究起草了本《办法》。《办法》成稿后,征求了省有关部门、厅内各处室、各市工信局、企业代表、专家学者、行业协会的意见,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,在此基础上,形成了《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起草处室培训与交流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,经审查,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。

三、制定文件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合理性

当前我省正在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,奋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,亟需树立一批经济社会效益好、创新发展能力强、社会责任感高的优秀企业,让我省广大企业学有标杆榜样、赶有目标方向,引导我省企业干事创业、创新发展。

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秀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,在2月18日全省2021年工作动员大会上提出制定百强企业评选奖励办法,彰显了省委、省政府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旗帜和方向,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引导激励我省企业做优做强,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,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更好发挥主力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。

四、文件的主要内容

《指导意见》共分6个部分,主要内容如下:

一是总则。明确了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工作依据的原则、评价标准、评价周期等内容。

二是申报主体。明确了参与评价认定的主体。

三是申报条件。明确了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各项条件。

四是评价认定程序。明确了开展评价认定奖励工作的主体单位,申报、认定的流程。

五是奖励。明确了对百强企业的奖励措施。

六是附则。明确了认定过程中违法违纪、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。

五、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

本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,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有效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六、征求意见说明

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9月14日至9月18日。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训与交流处。

电话:0531-51782521

邮箱:s86902646@126.com

附件:《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.docx


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办法

(征求意见稿)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立足新发展阶段,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,引导激励我省企业做优做强,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,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更好发挥主力军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以企业规模、经济效益、创新能力、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项目投资、技术改造、研发投入、双招双引、集约用地、就业创业、税收贡献等指标为评价标准,综合认定省内100家龙头企业,公开发布“山东省百强企业”名单,每年评价认定一次。

第三条 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原则,按照自下而上、逐级推荐、审核认定的方式产生。

 第二章 申报主体

第四条 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

第五条 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为集团口径(含省外、海外、三产数据),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。

第三章 申报条件

第六条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爱党爱国,产业报国,对国家、民族怀有强烈责任感和崇高使命感。

第七条 牢固树立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,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,主业突出,在国际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,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八条 引领带动产业升级,组织实施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;数字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水平居行业前列;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,资源要素综合利用率较高,“亩产效益”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。

第九条 自主创新能力突出,具备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,研发投入强度高,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,拥有数量充足、结构合理的企业人才队伍,人才引领发展作用突出,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创新引领作用。

第十条 品牌建设成效明显,具备省内、国内、国际知名品牌,产品或者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省内前三。

第十一条 对外开放水平高,双招双引和市场开拓能力强,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。

第十二条 企业管理创新扎实有效,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,资产质量优良,营业收入、纳税、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三年复合增长,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、省内纳税额不低于2亿元。

第十三条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促进就业创业,加强安全生产,坚持绿色低碳发展,诚信守法,依法经营,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等事故,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。

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

第十四条 组织申报。省委组织部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国资委、省统计局、省税务局联合成立山东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工作专班,组织领导评价认定工作,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负责评价认定日常工作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向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,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,将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驻鲁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,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,将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企业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只提供企业申报表或者数据不完整又无法确认的,不纳入评价认定范围。

第十五条 评价认定。省百强企业评价认定工作专班组织专家成立审核委员会,研究制定具体评价认定指标体系,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认定,形成百强企业初审名单。

第十六条 征求意见。征求省纪委监委、省委政法委、省法院、省检察院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公安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应急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、山东银监局等部门(单位)意见,形成百强企业建议名单。 

第十七条 组织公示。建议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,公示期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评价认定问题的,不再作为评价认定对象,不再递补。

第十八条 研究审定。公示无异议,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,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。 

第五章 奖  励

第十九条 加大对百强企业支持力度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确定的重点产业链“链主”企业实施动态调整时,将百强企业优先纳入,予以重点支持。对百强企业投资实施的技术改造、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重大项目,优先推荐纳入国家、省重点项目,在财政资金、行政审批、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支持;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百强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;发挥省新旧动能引导基金作用,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百强企业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。

第二十条 加大对百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激励培养力度,在劳动模范评选、企业家表彰和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,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,统一颁发“山东惠才卡”。

第六章 附  则

第二十一条 对评价认定为“山东省百强企业”的,存在违法违纪、弄虚作假行为,一经发现,撤销所获奖项,收回证书,取消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,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,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工作人员在评价认定活动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依据有关规定,给予通报批评,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办法未尽事项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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